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5民初190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女张超群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涵,××××年××月××日生育次女张超群,××××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一直都是由我独力做家务、照顾孩子,被告对我漠不关心,双方缺乏沟通,缺乏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关怀,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属实,是我一个人挣钱养家,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到了更年期,有些冲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涵,××××年××月××日生育次女张超群,××××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五年,且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双方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互谅互让,互相扶助,多为家庭的和睦考虑,多为维持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本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