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XX与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56号原告李XX,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阁县汉阳镇。委托代理人刘厚顺,卢海兰,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张海。委托代理人温少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博罗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钟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邓朵朵书 记 员 高俊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