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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翠华、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翠华,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民初89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川,男,生于1984年12月15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翠华,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萍,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群,女,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黄翠华、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川,被告黄翠华,瑞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萍、戴金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翠华支付欠款43496.4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99.72元;3、判令被告瑞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欠款金额的0.1%/日给原告滞纳金至还清之日止;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会员加油、换件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5464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黄翠华成为原告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则应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瑞安公司为保证合约的顺利进行,为黄翠华提供最高额3万元的保证。事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下欠原告43496.41元,应还违约金4499.72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含黄翠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黄翠华以及达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车辆行驶证;4、交易明细、付款明细、欠款明细;5、黄翠华注册垫付定会员资料;6、原告为黄翠华垫付款资料;7、原告向黄翠华发出的交易和催款短信共三次;8、《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和《垫付宝还款规则》。被告黄翠华辩称,在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以及消费属实,也曾收到短信。欠款应当归还,但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全部付清。被告黄翠华未提供证据。被告瑞安公司辩称,瑞安公司不认识黄翠华,也没有为黄翠华在垫付宝的消费提供保证,更未向垫付宝公司出具承诺函,瑞安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瑞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对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进行投资。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站提示。2、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进行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第一条总则:1、甲乙双方一致协议共同签署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均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已知悉且同意甲方可以就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进行修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3、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应还款项: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照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0.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2、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权限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第六条其他:2、甲方有权就乙方垫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乙方同意电话确认的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确认不可撤销或改变,并可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留存或向相关机构提供。3、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式两份,在达州市圣泰春运输有限公司签署。”原告在合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在合约上签字捺印。被告以手机号:XXXX、身份证号:XXXX进行实名认证,注册为垫付宝个人会员。同时被告黄翠华还出具(LS6)、(LS7)授权书二份,内容为:本人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借记卡,户名:黄翠华,卡号:XXXX。用于与垫付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还款事宜,同意由垫付宝公司从上述借记卡中扣划相应款项至垫付宝公司指定第三方机构账户。当日,达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LS4)》,自愿为用户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我公司为用户向贵公司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整,并不可撤销地保证在签署本承诺函后用户尚未偿还完毕垫付款,未经贵公司书面许可,我公司不为该用户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川SXX**、川SXX**办理车辆转出、转籍过户手续。否则造成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承担。被告黄翠华出具《承诺函(LS4-1)》,承诺将运营车辆川SXX**、川SXX**抵押给垫款方,如本人不按期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该车并进行处置。被告黄翠华办理注册会员后,于2015年6月29日二次消费共计45000元,偿还后,又于7月20日消费51377元。原告于当日11时28分55秒向黄翠华手机发送短信:尊敬的黄翠华,您好:您与商户达州市晋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11时28分进行交易,订单编号为100000000580683,交易金额为51377元,如有问题请及时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动态密码有效期为15分钟,密码过期失效后,须重新获取。您将支付密码告知商户后,垫付宝将垫付款项,该笔交易完成,您须按期还款”。被告消费原告垫付后,原告于当日11时30分32秒再次向黄翠华该手机发送交易完成的短信:“尊敬的黄翠华,你好:你的付款订单100000000580683已于2015年7月20日11时30分完成,金额为51377元。如非本人操作或有异议,请及时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如确认本次操作请忽视。查看详情请登陆垫付宝空间。”事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至8月20日被告欠款44997.20元,原告通过系统向被告手机发送催款短信:尊敬的黄翠华您好,您本期欠款44997.20元,请在还款日21号中午12点前确保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064的银行卡余额充足。事后被告偿还部分仍下欠43496.41未再还款。同时查明,垫付宝网站发布《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等。其中交易规则中载明:会员使用垫付宝在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手机、安全码及手机收到的动态支付密码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垫付宝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垫付宝将按月向会员提供网上账单。会员收到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垫付宝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还款规则中载明:账单日是指您的垫付宝账户每月生成账单的特定日期。最后还款日是指账单日后的第八日,是您当期生成账单应还款金额的最后还款日期。超过最后还款日,如您未足额还款或未还款,垫付宝将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向您收取违约金。垫付宝在交易发生后的账单日当日生成当期账单,你须在当期账单日后的最后还款日前将垫付宝替您垫付的交易款项全额归还垫富宝公司,若您未能按时及足额还款则视为违约。如您违约,则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垫付宝支付违约金,以后还款应优先还本金,再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黄翠华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约,被告黄翠华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后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垫付,至今黄翠华下欠43496.41元未还。为此,原告提供了交易清单、垫付款记录及催款短信,被告黄翠华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黄翠华承担偿还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约载明被告黄翠华提供川SXX**、川SXX**车辆抵押,同意在其不按时足额还款时垫款方有权扣留并处置该车,但原告及被告黄翠华均未提供车辆属黄翠华所有的证据。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对黄翠华的债务承担最高额3万元的保证责任,但原告仅了提供达瑞安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与被告瑞安公司无关联性,对被告瑞安公司不具约束力,原告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当月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0.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但当月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之和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年利率24%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43496.41元及延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对达县瑞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黄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