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兰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0213M。法定代表人:程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白鹤林丹阳名居A栋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5996E。法定代表人:段桂建,经理。担保人:兰苑,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13)万法公执字第00014号、(2013)万法公执字第00006号,后恢复立案为:(2016)渝0101执1280号、(2016)渝0101执1272号】,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兰苑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万川花园第十层非住宅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05993、05995、05297、04808号)为以上债务在18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兰苑分别在执行担保合同书中签字确认。现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担保合同书中约定的在2016年12月31日付清欠款1800万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兰苑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兰苑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兰苑向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渝0101执1272号】及另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渝0101执1280号】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万川花园第十层非住宅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05993、05995、05297、04808号)处置后的变价款1800万元为限额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重庆市同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余佩松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