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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文英与杨文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英,杨文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2155号原告:黄文英,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文峰,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黄文英诉被告杨文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英、被告杨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854.88元(详见赔偿清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1日12时许,黄文英骑自行车走在濉溪县××镇××代庄庄里,被告问:“黄文英,你卖地没给你钱吗,你为什么到镇里去上访?”黄文英认为补偿有误差与被告理论,当时黄文英在自行车上坐着,被告上前用双方不断打原告耳光,将原告打倒在地。随后,黄文英被送入濉溪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在被告殴打原告时,原告一只价值近2000元的耳环被打丢。被告一直拒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杨文峰辩称,认可打了黄文英,当时愿意赔偿,也请黄文英丈夫、女婿吃饭了,派出所也进行了处罚,现在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文峰对黄文英所举证据黄文英身份证复印件、濉公(刘)行罚决字[2016]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住院病历6页、病人费用清单1页、住院收费票据6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黄文英对杨文峰所举证据青苗补偿发放情况表复印件2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发放树苗费,而且钱的数额不正确,对此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亦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2时许,在濉溪县××镇××杨代庄,陈集村村民黄文英与杨文峰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后发生口角,杨文峰动手打了黄文英一耳光,致使黄文英受伤入院。黄文英受伤当日被送往濉溪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头面部外伤,于201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我科随访;为此黄文英支付医疗费3036.88元,门诊费5元;出院后黄文英在濉溪县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支付医疗费662元,合计支付医疗费3703.88元。2016年11月10日,濉溪县公安局作出濉公(刘)行罚决字[2016]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杨文峰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黄文英受伤后,杨文峰未进行赔偿。黄文英是农业户口。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杨文峰与黄文英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应妥善解决,杨文峰却打伤黄文英,侵害了黄文英的生命健康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文峰应当赔偿黄文英因此次受伤而造成的相应损失。黄文英因此次受伤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3703.88元;2、误工费863元(86.30元/天×10天),结合黄文英的伤情及出院医嘱,本院支持黄文英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但其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黄文英是农业户口,参照淮北地区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的收入86.3元/天,计算其误工损失;3、护理费1146元(114.6元/天×10天);4、营养费300元(30元/天×1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6、交通费100元(10元/天×10天);7、耳环2000元,黄文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丢失耳环的事实,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文英的损失合计6412.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文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6412.88元;二、驳回原告黄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件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