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2号原告卢某某。被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甲、谢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房秀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