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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2号原告卢某某。被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谢某甲、谢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甲、谢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房秀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