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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英申请执行李庆盈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英,李庆盈,季莲妹,潘爱珍,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扎花厂,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秦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庆盈,男,汉族.被执行人季莲妹,女,汉族.被执行人潘爱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北。被执行人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扎花厂。法定代表人李庆盈。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奔洲。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庆盈、季莲妹、潘爱珍、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扎花厂、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英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庆盈、季莲妹、潘爱珍、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扎花厂、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李庆盈、季莲妹、潘爱珍、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震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扎花厂、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