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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智识网络一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识网络一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智识网络一人有限公司(英文名KnowledgeNetworkLimited),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大马路251A-301号友邦广场20楼。法定代表人:梁文曦,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幼山,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智识网络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识公司)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91民初38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智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智识公司诉称:其系一家在澳门设立的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点钞机等电子设备。行亨公司是一家专营点钞机等电子设备的公司,2016年,其公司总经理林克祥让智识公司投资11万元,承诺帮智识公司开发一款可识别六个国家、地区货币的点钞机。为此,2016年2月3日,双方就前述事宜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起诉人向行亨公司支付11万元作为投资前述设备的开发款,如行亨公司开发不成功,35天内行亨公司必须全部还本金11万元,如到期不还,应每月支付违约金1万元给起诉人。行亨公司的总经理林克祥保证按期还款,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3日和2月4日,智识公司的负责人梁文曦分四次给行亨公司的总经理林克祥的个人账户汇款11万元。但行亨公司至今未能开发出前述点钞机,未按约定将投资款返还给智识公司。智识公司诉请:1.行亨公司、林克祥共同返还智识公司110000元;2.行亨公司、林克祥共同向智识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3.行亨公司、林克祥赔偿智识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智识公司提交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标的是“投资开发一台机器(WJD-HHOK888)”,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标的”,同时,同时根据智识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智识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投资义务,故“开发一台机器”的履行地应为行亨公司的住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智识公司未能提交合同的签订地、智识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相关证据,且在行亨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瑞安市的情况下,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智识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对智识网络一人有限公司(英文名KnowledgeNetworkLimited)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智识公司上诉称,1、双方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为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涉案的合同签订地在珠海。涉案合同由行亨公司打印盖章寄到智识公司在珠海的办公场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2号海湾新家园5K(海盈阁),智识公司盖好公章留存一份,另一份合同寄回行亨公司的住所地。因此,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为珠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审法院在对方未抗辩和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珠海不是涉案的合同签订地的情况下,武断认定珠海不是合同签订地缺乏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据《合同法》第二条的约定,本案的争议标的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均为涉案的11万元本金的返还,且涉案的11万元款项也是由智识公司从珠海汇出的。因此,珠海为涉案的合同履行地。鉴于此,无论从双方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此案,原审裁定不受理此案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38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裁定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上诉费由行亨公司、林克祥承担。本院认为,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均应当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智识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书中,有管辖条款,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为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即本案诉讼与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有实际联系点,在形式上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本案的条件,且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因此,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智识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案件受理后,不影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