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罗琦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琦,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成都中雅通讯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7年5月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23时22分,被告人罗琦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路南四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二环路南四段某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取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毫克/100毫升。交警遂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另查明,被告人罗琦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及相关信息查询材料,交通违法记录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琦的供述,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校准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5131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2.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琦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