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念与欧阳明星、彭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念,欧阳明星,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80号原告廖念,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振、林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明星,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彭艳,女,1972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念诉被告欧阳明星、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念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明星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明星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