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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伟与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俫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伟,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俫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伟,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俫大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徐明伟与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俫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林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俫大酒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中心分理处的存款3422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圣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