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佟亚琴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22号佟亚琴:你因原审被告人李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4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7)津02刑终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民事赔偿少为由,提出申诉。申请对被申诉人李群给予重新改判并从重处罚,增加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李群在卖淫嫖娼中被李群持刀将你面部、身体等多处捅伤,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你的肾切除术后腹部伤符合Ⅷ(8)级伤残;小肠切除术后腹部伤符合Ⅸ(9)级伤残;肝修补术后腹部伤符合Ⅹ(10)级伤残;面部损伤符合Ⅹ(10)级伤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所提对被申诉人李群应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的申诉理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你主张且有证据证实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且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