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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与大丰市安能速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邮政管理局,大丰市安能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13楼。法定代表人芮晓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钧,该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常青,该局市场监管处科员。被执行人大丰市安能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城郊七组。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邮处[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大丰市安能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缴纳罚款5000元。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邮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曹钧、常青,被执行人安能公司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盐城市邮政管理局向安能公司发出盐邮责改[2016]DF081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安能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或撤销分支机构,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安能公司在期限内未予改正。2016年10月25日,盐城市邮政管理局向安能公司送达了盐邮处告[2016]5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盐城市邮政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2016年10月31日,盐城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裁量基准第3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盐邮处[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安能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安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安能公司送达了盐邮处催[2016]5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邮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大丰市安能速递有限公司作出的盐邮处[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邮政管理局作出的盐邮处[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翟丽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韦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