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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海,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全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殷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