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海,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全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利达双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殷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赵全军、安阳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钢鸿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