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585辜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女友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5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强,男,1991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暂住太仓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仁寿县)。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强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辜强于2017年6月16日下午,至太仓市城厢镇伟阳菜市场对面伟阳社区大门西侧,窃得被害人向某2电动车储物箱内的华为荣耀V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辜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辜强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辜强至太仓市城厢镇伟阳菜市场对面伟阳社区大门西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向某2电动车储物箱内的华为荣耀V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辜强处扣押到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向某2。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向某2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购买手机凭证、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辜强供述、辨认笔录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辜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予以追缴,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辜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