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峰与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刘峰,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千灯镇石浦马巷村。法定代表人:王步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峰与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千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峰委托代诉讼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千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款5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步凯,因公司间业务往来相识,2016年9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步凯向原告提出,因公司经营资金紧张,欲借款50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同意后,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半年,月息2%,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用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昆山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于2016年9月12日将500万元现金一次性转入被告公司账户,但至2017年3月11日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偿还本金,只是支付了相关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拖,只是按月偿还利息,本金迟迟不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其拒不归还原告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决。被告苏州五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2016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为半年,月息2%,均系事实,被告也确实收到了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昆山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转入我公司的500万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由于被告缺乏偿还能力至今只每月归还利息,该笔借款本金一直未能归还。现在,因为被告的资金困难,希望能够延迟一年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0日原告刘峰与被告亿千万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亿千万公司向原告刘峰借款5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半年,从借款汇入被告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原告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把上述借款全部汇至被告指定帐户,原告可通过昆山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汇出前述借款。原告刘峰依约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昆山市鑫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向被告亿千万公司汇款500万元。被告亿千万公司已偿还2017年6月份以前利息,尚未偿还本金50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亿千万公司向原告刘峰借款50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业务凭证、转账支票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亿千万公司对上述事实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亿千万公司辩称因缺乏偿还能力,要求延迟一年偿还本金,原告对此有异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亿千万公司应偿还原告刘峰借款本金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峰借款本金5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