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俊与陈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陈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033号原告:李俊,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陈柏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俊与被告陈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柏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柏顺归还欠款2万元。事实及理由:兹有被告陈柏顺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李俊借2万元,答应在2015年9月2日归还,但截至今日仍不归还,且电话不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李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柏顺未作答辩。原告李俊围绕其诉求主要提交了借据1张,并对案情进行了陈述。该份证据为原件,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日,陈柏顺向李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主要载明:兹陈柏顺因生活周转不灵,向李俊借2万元,于2015年9月2日归还。陈柏顺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柏顺未能如约还款,李俊追讨无果,遂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并提起前述诉求。诉讼中,李俊述称,涉案借款于2015年6月2日以现金方式出借,陈柏顺借款后未曾还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李俊、陈柏顺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柏顺拖欠李俊借款本金2万元的事实,有涉案前述证据及李俊当庭陈述为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借款理应清偿,涉案借据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陈柏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有失诚信,已构成违约。李俊要求陈柏顺清偿借款本金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俊本案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柏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柏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俊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该款原告李俊已预交),由被告陈柏顺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勉杨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