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霍之会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綦江县海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元智,肖元贵,霍之会,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肖元红,王玉芹,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机构代码9150022267613587XF。被执行人:綦江县海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0号丽景花园二楼,机构代码915002227365977003。被执行人:肖元智,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肖元贵,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霍之会,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77-33号,机构代码9150022269123645XM。被执行人:肖元红,男,1972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被执行人:王玉芹,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厦路。被执行人:王洪,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綦江县海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之会,肖元智,王玉芹,肖元红,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洪,肖元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县海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霍之会,肖元智,王玉芹,肖元红,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洪,肖元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本案抵押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明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