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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申请执行马军、王娟、顾文盛、赵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马军,王娟,顾文盛,赵银凤,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法定代表人龚东战,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被��行人王娟,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回族,系被执行人马军的妻子。被执行人顾文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系邮政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银凤,女,1976年1月7日出生,回族,系被执行人顾文盛的妻子。被执行人单海军,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军、王娟、顾文盛、赵银凤、单海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借款本金149909.12元及利息499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98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2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娟、顾文盛、赵银凤的工资账户,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马军、王娟、顾文盛、赵银凤、单海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