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生,小学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邱屋村161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天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观强,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及其辩护人杨观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甲1996年至2010年担任吴川市长岐镇鉴东村民委员会原邱屋村民小组组长,在其任职期间,为筹集资金建好村中的祠堂与硬底化道路,其伙同原村民小组副组长邱某甲(同名,因本案已判刑)以及其他村民小组干部等组织召开村民小组干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通过将村中的集体土地变卖筹集资金建设祠堂与道路。1998年至2009年期间,在未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村民小组先后擅自将村中22块集体土地非法转卖给21个人,转让面积共10648平方米(合15.9720亩),非法所得金额67.2985万元,非法所得的金额均入村民小组财务账。邱屋村民小组非法转让给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的面积与收取的金额为:1、邱某10美(邱某10尾)面积165平方米,金额9900元;2���邱某8兴面积260平方米,金额104000元(包括李保、日康、亚水、李某2支付的买地款);3、邱某9超面积420平方米,金额50400元;4、邱某4面积295平方米,金额29500元;5、邱某11(邱某12)面积140平方米,金额8400元;6、徐某面积270平方米,金额2700元;7、吴某1面积4384平方米,金额35000元;8、邱某6面积808.4平方米,金额88924元;9、邱某保面积200平方米,金额2000元;10、邱某1面积679平方米,金额71295元;11、邱某13樑面积331.2平方米,金额36428元;12、邱某3面积560平方米,金额60000元;13、邱某14志面积331.2平方米,金额36428元;14、邱某养面积60平方米,金额4800元;15、邱某15生面积100平方米,金额8000元;16、邱某10康(2块)面积200平方米,金额16000元;17、邱某7面积331.2平方米,金额36428元;18、邱某10美面积281平方米,金额16860元;19、邱文杰面积150平方米,金额15000元;20、邱��5面积432平方米,金额25920元;21、邱伟(邱某仔)面积250平方米,金额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刑事判决书;3、非法转让平面图;4、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5、转让土地详细情况表、收款收据复印件;6、屋地契约复印件;7、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吴某1、邱某5、李某1、徐某、邱某6、邱某7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9、同案人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10、户籍证明;11、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2、现场检测报告;1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4、证明;15、国土局核对地图表。本院认为,吴川市长岐镇鉴东村民委员会邱屋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下,擅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共10648平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67.298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甲作为该村民小组组长,系该村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甲在村民小组中任组长,是该次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比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其是在担任村小组组长的特定的时间内犯罪,土地是转让给村民,所得的资金是用于村中的基础修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邱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