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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红妹与江西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妹,江西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77号原告万红妹,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江西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207号白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3607643T。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妹与被告江西鼎昇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妹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红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3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万红妹案件受理3133元。审判长  陈一萍审判员  游 涛审判员  官礼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泽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