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XXX。曾于2017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初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XX甲X号楼XX号其住处,先后三次容留韩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韩某、吴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韩某、吴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地点房屋租赁协议、证人韩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用吸管、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王某某辨认证人韩某的笔录、证人韩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证人吴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微信截图、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