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佳、汪火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佳,汪火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佳,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火松,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邓佳因与被上诉人汪火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邓佳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邓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