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320号。负责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盛开,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莲,伊犁兵团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务岗。被执行人: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男,哈萨克族,1971年7月4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男,哈萨克族,1986年5月4日出生,新源县某局工作人员,住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129772.73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托合塔尔巴依·努勒克散、阿曼开力迪·阿吾卡西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2017年7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兵0402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