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会民与石家庄市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民,石家庄市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369号原告:李会民,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龙泉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凯丽,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龙,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民与石家庄市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被告提交营业执照显示该单位名称应为石家庄鹿泉区省级粮食储备库,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的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会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