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游与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游,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560号原告:李游,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街95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勇,系该公司芦山县负责人。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法定代表人:邱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游与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资料、竣工审计劳务报酬7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底至2016年初,原告受三被告承包修建芦山县龙门乡王伙组、张伙组4.20灾后重建有关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唐大焱的委托,为三被告搜集整理制作与前述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竣工、审计所需资料。原告与唐大焱商定,被告支付原告资料费及劳务费85000元。截止2016年1月,唐大焱仅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75000元未付,后唐大焱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资料整理完毕后一并付清。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前述资料的整理、报送工作,现上述工程项目早已通过竣工验收和审计,但三被告仍差欠原告劳务款75000元。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9日,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承建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王伙组聚居点)工程的资格,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张伙组聚居点)工程的承建资格,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龙门乡青龙场王伙组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家公司都委托唐大焱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唐大焱口头委托原告做审计资料和验收资料,并承诺支付原告85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后唐大焱没有再管理工程,2016年4月18日,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原告以我方的名义负责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王伙组聚居点)其审计对接等有关的一切事务”,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原告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张伙组聚居点)工程审计对接等处理有关事宜”。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王伙组聚居点)2015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2016年12月6日完成审计。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村张伙组聚居点)工程2015年4月10日竣工验收,2016年12月12日完成审计。龙门乡青龙场村王伙组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5年7月1日竣工验收,2016年8月10日完成审计。在此期间,原告李游收到劳动报酬10000元。2016年1月26日,唐大焱向原告李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日欠李游在芦山县龙门乡王伙组、张伙组安置做泸州七建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资料费等和工资共计75000元(大写七万五仟元整)(注资料整理办结完后一并付清,现可预支)欠款人:唐大焱。上述欠款担保人:李迅(511528198210170018)”。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唐大焱及李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唐大焱及李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及欠条,龙门乡青龙场村王伙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造价咨询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王伙组聚居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龙门乡场镇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项目(青龙场张伙组聚居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委托唐大焱为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唐大焱与原告约定,由原告搜集整理制作与前述工程有关竣工、审计的资料向相关部门报送,并向原告支付报酬及因此出具欠条行为,是代表三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原告与三被告设立承揽合同关系,在唐大焱没有负责现场管理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原告负责审计对接等有关的一切事务。原告接受委托履行了报送竣工、审计资料等义务,三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报酬75000元的违约责任。因唐大炎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未对三被告应承担份额予以明确,三被告也未与原告约定具体的报酬,视为三被告对差欠原告的报酬份额均分,应由三被告平均承担差欠的报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原告李游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洪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