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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永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又名曹爱侠,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685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0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曹某某支付赔偿款15042.48元,负担诉讼费700元。本院已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交来4000元案件款,后以其与申请人尚有其他纠纷未处理为由拒不配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武巨家镇农商支行27041214011030006510846账户存款11942.48元依法扣划,并于2017年7月4日将全部案件款兑付申请人曹某某,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6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