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征古与于全勇、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征古,于全勇,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490号原告:杜征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全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太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征古诉于全勇、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杜征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征古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全勇、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征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29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匡建玲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冷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