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司与李小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司,李小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15-1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龙潭镇。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小x,女,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小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为3198.5元,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佳鑫汽运有限公���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