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浪申请执行蒋军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浪,蒋军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浪,男,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苇,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蒋军传,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浪申请执行蒋军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蒋军传赔偿申请人张浪经济损失286146.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军传未自动履行义务,张浪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4192元,上述合计290338.96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军传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蒋军传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行扣划被执行人蒋军传的银行存款10600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张浪,下余执行款184337.9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蒋军传正在医病,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