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艳玲与柴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玲,柴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艳玲,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艾喜涛,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柴寿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徐艳玲与被执行人柴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艳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经派出所、社区多方了解,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7年1月5日通过互联网络协作单位提起查询柴寿明存款及车辆,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2月14日第二次次通过互联网查询,2017年4月10日再次通过互联网查询,2017年5月7日同样查询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1月4日到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柴寿明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把多次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艳玲,柴寿明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收入来源。现因柴寿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玲与被执行人柴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艳玲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柴寿明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