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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裴金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裴金哲,赖水玉,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162号13幢305室。法定代表人:肖红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市金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10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李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金哲(PAEKUMCHOL),男,1983年7月25日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赖水玉,女,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朱杰,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阜宁县。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公司)与无锡市金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发公司)、裴金哲、赖水玉、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无锡市金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扣划被执行人裴金哲、赖水玉名下无锡市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17号301室房屋的拍卖余款。三、查封被执行人朱杰名下位于无锡市瑞城花园9号2401室的房屋,并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震宇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