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权光才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光才,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权光才,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熊功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5元,或冻结、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