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丰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丹东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丰博物资有限公司,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丹东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617号原告:丹东市丰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村1组。法定代表人:牟文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水电六局5#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马晓东,系公司经理。被告:丹东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一委一组。法定代表人:姜雪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丰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丹东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丰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2元,减半收取9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鑫盈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