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绩溪县环境保护局、绩溪县顺丰废旧物资加工点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环境保护局,绩溪县顺丰废旧物资加工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212号申请人:绩溪县环境保护局,住安徽省绩溪县龙川大道政府行政办公中心一楼B区。法定代表人:高勤。被执行人:绩溪县顺丰废旧物资加工点,住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坚。申请执行人绩溪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绩溪县顺丰废旧物资加工点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东陆审判员 方优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斌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