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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春强与彭蕾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强,彭蕾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264号原告曹春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彭蕾闪,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8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曹春强与被告彭蕾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春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春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