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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少华、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郭少华,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艳秋,女,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会,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任胡总中心学校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少华与被执行人刘艳秋、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少华向本院撤销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222民初1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