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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紫隆通信器材经营部与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紫隆通信器材经营部,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宴科,陈金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724号原告:珠海市紫隆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珠海市香洲朝阳路67号靠东第二格。投资人:陈俊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更丽,系珠海市紫隆通信器材经营部员工。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海港路19号首层物业B-22至B-28。法定代表人:邹红。被告:邹忠伟,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被告:宴科,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被告:陈金城,男,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饶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