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鹏程诉富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程,富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90号原告刘鹏程,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被告富永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本院受理原告刘鹏程诉被告富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免于交纳。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