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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有享申请湛昔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享,湛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享,男,195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黄柏镇神。被执行人湛昔武,男,197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黄柏镇。申请执行人刘有享和与被执行人湛昔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湛昔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有享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昔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执行部分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湛昔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湛昔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有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