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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斌与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843号原告:陈玉斌,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禧,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霖,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卓京京,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玉斌与被告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玉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梅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