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斌与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843号原告:陈玉斌,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禧,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霖,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卓京京,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玉斌与被告林炳霖、卓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玉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梅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