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杜红军、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杜红军,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674号原告:陈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端,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陈杰与被告杜红军、八冶建设建团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已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