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得日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鑫钊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得日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鑫钊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得日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016891-2。法定代表人何振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水木(一般授权代理),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鑫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3层230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9130510-9。法定代表人裴俞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权(特别授权代理),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得日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鑫钊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370000元及利息186926.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1760元、申请执行费48387元。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1执18号。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对河池金河矿冶公司下属的拉么锌矿鱼泉洞二工区(1号井)的开采经营享有股权,但该股权未作工商登记。2017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7)桂1221执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河池金河矿冶公司下属的拉么锌矿鱼泉洞二工区(1号井)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拉么锌矿鱼泉洞二工区(1号井)已停产多日,被执行人未有股权分红收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股权未作工商登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梁 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