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立龙、李承霞与朱为玉、含山县环峰镇丰彩文印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龙,李承霞,朱为玉,含山县环峰镇丰彩文印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327号原告:王立龙,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李承霞,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全,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兴,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为玉,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含山县环峰镇丰彩文印店,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昭关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2MA2NAHAF9F。经营者:孙良婷,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含山县环峰镇丰彩文印店业主,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龙、李承霞与被告朱为玉、含山县环峰镇丰彩文印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龙、李承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龙、李承霞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龙、李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立龙、李承霞负担。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太芳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