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雯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754号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小区B区**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商品数码广场*座*楼。被告杨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