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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玉可、临沂汇泉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可,临沂汇泉革制品有限公司,沙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汇泉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两全坡村。被执行人沙新胜,男,回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玉可与被执行人临沂汇泉革制品有限公司、沙新胜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54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54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