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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英、吕晓君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立英,吕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41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立英,女,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吕晓君,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立英、吕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立英、吕晓君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立英、吕晓君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