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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与石秀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石秀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369号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农场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郭建伟,职务经理。被告:石秀伟,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秀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恒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