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邦平与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郝宏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邦平,郝宏源,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邦平,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宏源,男,1961年3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虹(郝宏源之妻),1962年5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东风农场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郭维维,总经理。上诉人余邦平因与被上诉人郝宏源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东方奥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1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余邦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余邦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邦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余邦平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