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晏邦伟与谌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邦伟,谌银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3952号原告:晏邦伟,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谌银平,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晏邦伟与被告谌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银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邦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谌银平支付劳务工资15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原告向谌银平提供劳务,原告共计应得劳务工资57750元,未支付工资金额为15950元。2016年11月10日谌银平在工资明细上签字确认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至晏邦伟农行卡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谌银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原告晏邦伟向谌银平提供劳务,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500元至7500元不等。原告共计应得劳务工资57750元,扣除其向谌银平等借支部分,未支付工资金额为20950元。2016年11月10日谌银平在晏邦伟工资明细上签字确认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至晏邦伟农行卡上。后谌银平先后于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晏邦伟共5000元。现尚有1595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晏邦伟向被告谌银平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了劳务工资并进行了结算,谌银平向晏邦伟出具了工资明细确认书,并承诺付款期限,晏邦伟与谌银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谌银平应按期支付所欠的工资款,其久拖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晏邦伟要求谌银平给付劳务工资15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谌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晏邦伟劳务工资15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谌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先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